受伤人员经鉴定认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一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高于原伤残等级。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了吗?
原伤残等级为1-4级,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可调整月伤残津贴,原一次性伤残津贴不调整;原5-10级伤残工伤未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原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调整。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津贴是对受伤害人身体或者生理损害的补偿,所以一次性伤残津贴应当按照受伤后首先认定的等级支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达到月伤残津贴起征点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工伤等级分类及赔偿标准
工伤分为十个等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保留劳动关系并辞去工作,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津贴(8-4月份为受伤前12月份平均实缴工资,由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前12个月平均实缴工资的75%-90%,由社保支付)直至退休。
5-6级是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津贴(4-6月份受伤前12月份平均工资,社保支付);如果单位无法安排工作,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前12月份平均工资的60%-70%,由单位支付)直至退休;二是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份工伤前12月份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保支付);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工伤分为十个等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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