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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中,相关人员]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定性影响

时间:2023-09-21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49次

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所有权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影响。 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占挪用的财产,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的,属于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的村集体所有财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成立。 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项目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贴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因“公务”实施的侵占挪用补贴行为,属于贪污罪或者公款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控制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分为两类。 一类是村集体所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 主要包括村办企业的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有积累资金等。 另一类是政府协助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主要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物资社会捐赠物资土地征用补偿金中安置费青苗补助费及代工代工税款计划生育罚款党费等。 在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

犯罪对象为村集体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财产的,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有化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该批复之所以将村民小组长的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根本原因在于存在村民小组长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相关金钱属性。 也就是说,侵占村民小组长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的,对其行为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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