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重婚结束事实的认定,应当考虑当事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图以及解除能够使一般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田顺华重婚案
2.事实重婚与同居临时同居的界限。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者非法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但不是“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而是可以随时自由分开,那只是暂时同居,根本就是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的人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且两个人确实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就是互相以夫妻相待,这是群众公认的,所以事实上应该认定为重婚。至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是2003年8月8日以后,经修改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由于民法和刑法有各自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民事审判实践来理解和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论处的事实婚姻。理由: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将被视为非法同居,目的是督促人们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没有登记,就否定他们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合法性。重婚罪的客体不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不能因为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对方构成重婚。否则,重婚只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合目的性解释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4日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文规定,“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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